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举措,强化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2022年11月23日,省应急厅、省政府安委办联合出台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鲁应急字〔2022〕14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办法》的制定是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从实践到制度再到实践的积极探索。今年以来,省应急厅由举报投诉中心牵头直接核查了群众举报的近年来33起死亡事故案件,其中核查属实案件17起,有力的震慑惩戒了事故谎报瞒报违法行为。在实践中探索出了死亡事故的现场勘查、书证物证采集、谈话记录制作、举报核查报告起草、举报核查意见反馈等工作制度,将其汇总梳理和归纳提炼后形成《办法》,便于规范和指导全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号)、《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工作程序(试行)》(应急厅〔2022〕30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应急厅等9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省应急厅等12部门《关于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严肃违法企业责任追究的意见》(鲁应急发〔2022〕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三、制定过程
省应急厅在举报核查实践中,边核查、边探索、边总结,于2022年9月下旬,起草完成了《办法》初稿。10月份,书面征求了16市应急局的意见,并修改完善。11月份,在厅内部广泛征求了各处室单位和厅领导的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签发后形成公布稿,于11月23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创新规定死亡事故举报直接核查制度。
为了强化上级应急部门对群众举报死亡事故的直接核查,并对基层政府和部门组织参与死亡事故谎报瞒报进行有效监督、制约和震慑,《办法》第五条规定:“省应急厅和设区的市应急局对受理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举报,应当直接组织核查;对受理的其他举报事项,可以交办下级应急部门组织核查。”
为了强化死亡事故举报核查的证据和程序,结合实践探索,《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核查,应当以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影像证据等证据材料,根据取证需要协调调取120出车记录、110出警记录、医疗机构诊断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殡仪火化记录、工伤事故认定书、死亡赔偿协议等关键性证据。”
(二)创新规定举报核查以证据为中心的理念。
举报核查的对象是举报事项的真实性,如何判断和证明举报事项是否属实,要用证据来说话。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证据之外无事实。《办法》第七条规定:“举报核查应当强化证据意识,核查认定的事实和核查报告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核查属实与否都应当附带证据。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有合法性的来源和形式,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调取证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举报核查过程中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证据、现场勘验影像证据、抽样取证凭证等证据材料,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后,作为证据使用。收集或者制作证据时,应当由2名以上核查人员共同进行。”
(三)创新规定证据收集调取制度。
为了强化举报核查证据的收集、调取和制作管理,确保核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办法》区分了两种方式,对证据进行具体规范:一是《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七条按照证据的种类,分别规定了各种证据的采集和制作要求。比如第九条物证、书证,第十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十一条询问笔录,第十二条现场检查记录,第十三条勘验笔录,第十四条现场检查影像证据、现场勘验影像证据,第十五条抽样取样凭证,第十六条技术鉴定等。二是《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这三条的第一款按照举报事项的类别,分别规定了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和谎报瞒报死亡事故举报事项应当采集的证据和具体要求。
(四)创新规定核查与调查、执法衔接制度。
举报核查只是查清举报事项的真实性,不涉及后续对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为做好举报核查制度与违法处罚、事故调查等制度的有机衔接,《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这三条的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对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谎报瞒报事故后续应当给予的调查、执法程序。
(五)创新规定核查报告起草制度。
为了强化举报核查程序管理,规范核查报告起草,结合举报核查实践中不断探索的核查要素要求,《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举报事项、核查过程、核查事实、核查结论、处理建议等内容,同时附相关证据材料。核查事实应当包括被举报单位和伤亡人员信息、事故隐患现状、具体违法行为、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等内容;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处理措施、行政处罚、事故调查、举报奖励等建议内容。”
(六)创新规定交办案件审查制度。
为了强化上级部门交办下级部门案件的管理,提高交办案件办理质量,规范交办案件审查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应急部门交办下级应急部门组织核查的,下级应急部门应当对核查认定的事实和核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核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查通过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上级应急部门审查。上级应急部门收到下级应急部门的交办举报事项核查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予以办结;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或者处理不当的,提出意见并退回下级应急部门重新核查。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发函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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